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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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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依本規則規定辦理;本規
則未規定者,依本規則之補充規範及本中心相關章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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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事
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
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業務原則與方針。
(二)業務流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
(五)會計處理方式。
(六)內部稽核制度。
(七)風險管理措施。
(八)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董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前項之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
,並應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證券商容
許承受之範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
前項董事會應盡之義務得由其總公司授權之人員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