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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三 章 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
第 8 條
證券商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應依發行處理準則第
六條檢具指數投資證券上市申請書及主管機關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
指數投資證券申報書,載明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送由本公司
依據發行處理準則、本準則、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暨本公司相
關規定審查,經審查符合上市條件,核發上市同意函並加具審查意見轉報
主管機關。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
生效前,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報書件內容發生變
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
證會計師表示對本次發行計畫之影響函報本公司,由本公司加具處理意見
函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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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證券商應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四條之規定。
二、本次發行總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已發行單位數達五百萬單位以
    上。
三、本次申報生效發行總額及已申報生效發行總額合計數,未逾證券商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四、上市期間應為一年以上二十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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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應檢具發行計畫,其內容須包含下列條
款:
一、指數投資證券名稱。
二、發行日期。
三、發行期間,應載明到期日。
四、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如為增額發行者,應載明前次發行、前各次及
    本次增額發行之單位數。
五、發行價格,含每單位價格、最低交易單位等資訊。
六、標的指數說明,含指數之編製及計算方法。如為編製價格指數,須敘
    明成分證券配息時,指數投資證券之配息方式或指標價值之調整方式
    。
七、到期償還及期中分配收益之日期及方式。到期償還之內容應包含到期
    償還方式、時程及終止上市程序,並載明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
    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到期日前二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到期日之次
    一營業日為終止上市日等。
八、投資人費用說明,包括證券商手續費項目及其計算、收取方式。
九、估計指標價值及盤後指標價值計算方式。
十、發行方式,應記載是否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如辦理承銷者,應敘明
    承銷方式。
十一、掛牌處所。
十二、資金用途。
十三、避險操作策略。
十四、風險管理措施。
十五、投資人之風險。
十六、投資人申購、賣回及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方式及其程序。內容應至少
      載明以申請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為賣回價格、最低賣回單位數、
      款券撥付時程等。
十七、證券商提前贖回(或強制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之條
      件及通知方式。內容應載明符合提前贖回(或強制贖回)條件當日
      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
      算償還金額、償還時程等。
十八、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終止上市程序及應辦事項。內容
      應包含終止上市條件,載明符合終止上市條件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
      交易日、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如因標
      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應即擬定
      償還計畫函報本公司等。
十九、證券承銷商(無則免填)與流動量提供者及其義務與責任。
二十、指數投資證券之發行依證券交易法第八條規定採帳簿劃撥交付,不
      印製實體證券。
二十一、其他應載明之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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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公司得不予
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經本公司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三、有發行處理準則第八條所定情事者。
四、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其他經本公司限制不得申請其指數投資證
    券上市之情事,且未逾限制期間者。
五、其他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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