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應依發行處理準則第
六條檢具指數投資證券上市申請書及主管機關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
指數投資證券申報書,載明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送由本公司
依據發行處理準則、本準則、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暨本公司相
關規定審查,經審查符合上市條件,核發上市同意函並加具審查意見轉報
主管機關。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
生效前,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報書件內容發生變
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
證會計師表示對本次發行計畫之影響函報本公司,由本公司加具處理意見
函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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