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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五 章 增額發行、賣回與贖回
第 16 條
證券商申報增額發行上市之指數投資證券,其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
發行單位數占已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證券商
得檢具指數投資證券增額發行上市申請書及主管機關證券商發行(或增額
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報書,載明應行記載事項,如須繳交履約保證金者
,應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由本公司依
第八條核發上市同意函,並轉報主管機關。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請增額發行上市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增額發行一百萬單位以上。
二、無第十一條之情事。
證券商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
申報生效前,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報書件內容發
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
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對本次發行計畫之影響函報本公司,由本公司加具處理
意見函陳主管機關。
證券商增額發行申請上市且須增提履約保證金者,應依前條證券商發行與
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繳存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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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投資人得依公開說明書向證券商申請賣回其持有之指數投資證券,證券商
於投資人申請時,應於本公司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
上市指數投資證券有其公開說明書提前贖回條款所定事由或有本公司所定
終止上市事由者,證券商應於次一營業日檢附終止上市時程及相關附件函
報本公司,並依公開說明書所訂時程及集中保管事業提供之指數投資證券
持有人名簿,贖回投資人持有單位數並償還之。
上市指數投資證券依其公開說明書到期償還者,證券商應檢附終止上市時
程及相關附件函報本公司,並依公開說明書所訂時程及集中保管事業提供
之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名簿,贖回投資人持有單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