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ntralized Securities Depository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
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
證券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但書規定核准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移轉及保管業務,非屬前項所稱
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本規則所稱參加人,指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帳戶送存證券並辦理帳簿
劃撥之人。
相關資訊
第 3 條
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經本會核准。
每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設立一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