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帳簿劃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第 1 條
新股權利證書係指上市(櫃)發行人(以下稱發行人)依公司法第二四○
及二四一條之規定增資發行新股,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
規定委託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所配發表彰新股權利之證書。
第 2 條
發行人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憑以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之帳
簿劃撥配發作業,另發行人係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時,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
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簽約
開戶相關事宜。
客戶應於參加人處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
憑證之帳簿劃撥作業事宜。
第 3 條
發行人依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委託本公司辦
理帳簿劃撥配發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作業。
客戶以現券方式領取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者,得委託參加人比照
一般股票辦理送存作業。
第 4 條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經完成股票換發後,始
得受理參加人申請領回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所表彰之股票︰惟屬
無實體發行者,本公司得不受理參加人申請領回。
第 5 條
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參加人以帳簿劃撥辦
理交割為原則。
參加人接受客戶委託賣出前,須審核是否有符合交割條件之餘額。客戶未
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本公司於買賣成交後,以編製「未開戶帳號明細清
單」及通知參加人請客戶補辦開戶手續。
第 6 條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
告所表彰之新股上市(櫃)日,依目前舊票換新票之方式,向發行人辦理
換發。
第 7 條
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