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落實及強化證券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出席股東會之內部決策過程及指派人員行使表決權標準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and Directions for Control of "Internal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f Shareholders Meetings Attended by Securities Firms Holing the Companies' Shares and Appointment of Persons to Exercise the Voting Right"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四、證券商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未採電子投票且持有股份未達三十萬
    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
    項規定之限制;至證券商出席股東會,除採電子投票方式者外,應由
    證券商指派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之自然人行
    使。
相關資訊
五、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六、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以電子方式行使者無需出具指
    派書外,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親自出席者之指派書或電子方式行使者之電子投票紀錄,應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