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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出席股東會之內部決策過程及指派人員行使表決權等,應依「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0 條」及公司內部相關規章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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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
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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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收到持有股份公司之開會通知書,應於股東會開會期限內由其
權責單位辦理出席人員指派、表決權行使決策等相關作業程序,並留
存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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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未採電子投票且持有股份未達三十萬
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
項規定之限制;至證券商出席股東會,除採電子投票方式者外,應由
證券商指派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之自然人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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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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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以電子方式行使者無需出具指
派書外,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親自出席者之指派書或電子方式行使者之電子投票紀錄,應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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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商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情形應留存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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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商有擔任持有股份公司之董監事者,其法人代表人應為證券商內
部人員(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非前揭證券商內部人員,應具
合理事由;與其法人代表人之指派程序等均應留存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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