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服務供應商評選)
一、組織應評估資訊委外業務項目之資通安全可行性,及資訊服務供應商
作業能力,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確保業務項目委外處理之品質,
並應注意委託資訊服務供應商之適度分散以控管作業風險,相關事項
請參閱附件:「資訊委外之資安應注意事項檢查表」;倘集中度過高
疑慮者(包括單一資訊服務供應商對組織或單一資訊服務供應商於市
場整體之集中度),資訊服務供應商選定,應執行風險評估,評估結
果應提報適當管理層級並取得同意。
二、組織評選資訊服務供應商之準則應包含下列各項,並留存相關文件紀
錄備查:
(一)資訊服務供應商之財務能力、管理能力、專業能力、維運能力及經
驗實績。
(二)雲端運算服務供應商應具備完善之雲端運算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提
供管理措施與執行情形說明)或通過第三方驗證(例如:CSA STAR
、ISO 27017、ISO 27018)。
(三)第一類組織之資訊服務供應商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提
供管理措施與執行情形說明)或通過第三方驗證(例如:ISO
2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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