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其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之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