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110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對會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
止或限制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或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前項規定,應於章程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