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