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2 條
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上所載公司名稱、代理人、負責人姓名、身
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扣繳稅率、銀行帳號、地
址或通訊處、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帳號,如有變更,應經由證券商輸入本
公司借券系統,並以書面、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
借貸交易申請人未為書面、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者,本公司仍依原有登
記資料辦理,所衍生之法律問題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本公司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借貸交易人未依前規定通知已變更之
地址或通訊處,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借貸交易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其
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

相關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