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1502032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第 8、12 條 (114.11.03)
  • 要  旨:
    為簡化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開立(變更)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有關保
    管機構與代理證券商間之作業事項,自 115.06.29  起,得透過集保公司
    「數位帳簿劃撥平台(eSMART)」辦理,並說明相關作業方式
    

    主 旨:為簡化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開立(變更)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有關保
    管機構與代理證券商間之作業事項,自 115 年 6 月 29 日起,得透過
    集保公司「數位帳簿劃撥平台(eSMART)」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8 條及第 12 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作業方式說明如后:
    (一)保管機構得經由「數位帳簿劃撥平台(eSMART)」(下稱 eSMART
    )之「變更開戶基本資料(FOM) 」作業區,簽訂有價證券借貸交
    易委託書並連同開戶相關文件,於完成電子簽核流程並簽署數位簽
    章後,一併傳送證券商辦理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之開立(變更
    )作業。
    (二)為符合 eSMART 之要求,保管機構應使用新版開戶申請書(需用印
    ),並提供應檢附之相關文件(附件一)辦理開戶。
    (三)開戶申請書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得由保管機構與代理券商分別出具
    用印之「開戶文件聲明書」(附件二、三),聲明所檢送之相關文
    件絕無虛假情事,以取代現行保管機構與證券商必須就每一份開戶
    文件逐一用印之作業方式。
    (四)若同一外資客戶於同一券商營業據點申請開立(變更)二戶以上借
    貸帳戶,保管機構及證券商僅須分別出具乙份「開戶文件聲明書」

    (五)前揭新版開戶申請書及開戶文件聲明書,均置放於本公司官網有價
    證券借貸專區之「各項契約及表格」(https://www.tw
    se.com.tw/zh/products/sbl/form.html),提供下載使用。
    三、如有旨揭作業相關問題,請洽證交所交易部林崇英專員(專線:02-8
    1013408) ;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集保結算所業務部林佳薇專員
    (專線:02-25141540) 。
    正 本:各保管機構、各證券經紀商
    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開立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PDF
  • 開立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DOC
  • 開戶文件聲明書(保管機構使用).PDF
  • 開戶文件聲明書(保管機構使用).DOC
  • 開戶文件聲明書(代理券商使用).PDF
  • 開戶文件聲明書(代理券商使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