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9 條
除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外,若借貸交易人違反本辦法,有價證券
借貸總契約、有價證券借貸委託書及相關規約章則、公告、通函等,本公
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通知其改善。
借貸交易人經通知改善後,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參與有價證券借
貸交易。
經本公司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本條規定暫停或終止參與有價證券
借貸交易者,本公司即行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其中經本公司終
止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者,必須於清償、給付完畢或改善後滿一年才得
重新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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