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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9 條
除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外,若借貸交易人違反本辦法,有價證券
借貸總契約、有價證券借貸委託書及相關規約章則、公告、通函等,本公
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通知其改善。
借貸交易人經通知改善後,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參與有價證券借
貸交易。
經本公司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本條規定暫停或終止參與有價證券
借貸交易者,本公司即行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其中經本公司終
止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者,必須於清償、給付完畢或改善後滿一年才得
重新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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