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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第 2 條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信託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募集
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
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由其所委任之總代理人向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募集銷售之境外指數
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
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按本準則所定事項訂立上市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