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Odd-lot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8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8-1 條
零股交易自第一次撮合成交至申報時間截止前之一段時間內,如每次撮合
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本公司立即
對當次撮合延緩二分鐘,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
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期間,及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元者,不在此限。
盤後零股交易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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