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委託人之事項,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手機簡訊、
公司行動裝置應用軟體之電子化方式,或委託人當面簽收方式為之。
證券商採電子化方式通知者,須事前取得委託人書面同意或電子同意書。
委託人得隨時向證券商表示停止採用前述方式,經證券商同意後停止之。
但停止前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
證券商採電子化方式通知委託人限期辦理之截止日,與採郵寄通知方式所
定截止日同。
證券商採郵寄方式通知者,因委託人未為前條之變更通知或其他可歸責委
託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時發生通知效力;採
電子化方式通知者,於通知之次一營業日發生通知效力。
證券商採委託人當面簽收方式通知者,委託人之簽章應與其融資融券契約
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
委託人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證券商應將通知事項通知該帳戶之受任人
及保管機構。
證券商通知委託人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
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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