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46 條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委託人之事項,以郵寄、符合電子簽章規定之電
子郵件或委託人當面簽收方式為之。
證券商採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者,須事前取得委託人書面同意或電子同意書
。電子郵件及電子同意書相關作業,準用證券商以電子郵件寄送有價證券
買賣對帳單之相關規定辦理。
證券商採電子郵件通知委託人限期辦理之截止日,與採郵寄通知方式所定
截止日同。
證券商採郵寄方式通知者,因委託人未為前條之變更通知或其他可歸責委
託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時發生通知效力。
證券商採委託人當面簽收方式通知者,委託人之簽章應與其融資融券契約
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
委託人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證券商應將通知事項通知該帳戶之受任人
及保管機構。
證券商通知委託人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
議消除為止。

相關函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