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Securities of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 施行。
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 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