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股權資訊、庫藏股、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募集發行及 私募、公司治理、企業併購等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 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全文內容: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 觀測站(網址:http://sii.twse.com.tw)進行申報傳輸: (一)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公開收購公 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二)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三)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發 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公 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四)募集發行及私募:「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 (五)公司治理:「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六)企業併購:「企業併購法」第七條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 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 二、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點規定申報傳輸,除下列項目尚須向本會辦理書 面申報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一)庫藏股申報作業:「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二)公開收購申報作業:「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 九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三)取得股份申報作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 申報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四)財務報告(包括第一、二、三季及年度)及財務預測。 三、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方式辦理公告之事項,得向公 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 告。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 ○四○○二九三三四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008 期 1455-1456 頁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400293346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303808101 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