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 7 條
特別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將審議結果與
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提報董事會。
特別委員會成員應親自出席特別委員會,不得代理出席,其出席之委員意
見應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不得棄權。如以視訊參加會議者,視為親自出
席。
特別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其議決事項應將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
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公司應於第一項董事會決議之日起算二日內將董事會之決議及特別委員會
之審議結果,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並載明任何持反
對意見之董事及特別委員會成員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