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 5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
一、合併營業收入額。
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第 7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
    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
    之裁定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七、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
    在內。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
    、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
    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
    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
    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九、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