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 12、14、16、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9 條條文之附件,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實施。
本準則所稱之認購 (售) 權證,係指由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 發行表彰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 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 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