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第 6  點條文之附表七,自一百十二年十一
  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6  條條文及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
  刪除第 6  點條文之附表十,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4 條
四、發行人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之認可,應審查最近二年度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
    ;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半年度依規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若為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分支機構,應檢送其總公司(行)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
    構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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