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34-1 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就其餘額
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之規定按主管機關指
定之比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
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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