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1.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第 79-2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
  起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45-1 條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
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主管
機關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得上市買賣。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交付新股股票前,於本公司規定期限
內,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
前項申報資料經本公司確認後,作為原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相關函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