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 6 規章修正條文及申報書件如 附件,除「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14 條、第 28 條、第 28 條之 12、「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9 條、第 10 條、「審查外國有 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4 條之 2、第 6 條、「營業細則」第 45 條 之 1、「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第 10 條自 104 年 12 月 1 日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8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40021905 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正規章如下: (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14 條、第 28 條及第 28 條之 12 。 (二)「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7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三)「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4 條之 1、第 4 條之 2 及第 6 條。 (四)「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更名 為「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並修 正第 3 條、第 9 條、第 13 條,刪除第 15 條及第 16 條。 (五)「第二上市公司買回台灣存託憑證辦法」第 10 條。 (六)「營業細則」第 43 條、第 43 條之 1、第 43 條之 2、第 43 條 之 3、第 45 條之 1、第 47 條、第 47 條之 2 及第 53 條之 35。 三、本次修正書件: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掛牌)申報書。 (二)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 (四)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掛牌申請書。 (五)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掛牌申請書。 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均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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