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
一、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增列下列事項:
(一)市場及產銷部分,應增列產品技術分析暨持續發展之研究發展計畫
,內容包括:
1.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專利權及所受法律保護
狀況)與提升。
2.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
究發展計劃。
(二)如其事業係屬生物技術工業、製藥工業或醫療儀器工業者,應增列
其依法令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進行人體臨床試驗或田間實驗者或在國
內從事生物技術工業或醫療儀器工業研究發展,且已有生物技術或
醫療儀器相關產品製造及銷售或提供技術服務之實績暨最近一年度
產品及相關技術服務之營業額,研究發展費用所占該公司總營業額
之比例情形。
(三)公司如於提出上市申請前一年度因調整事業經營,終止其部分事業
,或已將其部分之事業獨立另設公司、移轉他公司或與他公司合併
者,應分別予以記載說明其終止、移出或合併之事業暨目前存續之
營業項目,並提出目前存續營業項目前一年度之營業額、研究發展
費用占公司該年度總營業額之比例情形。
(四)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部分,增列經理人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暨
其他員工之流動情形。
二、申請以資訊軟體業之規定上市者,應增列下列事項:
除比照前揭第一條之(一)、(四)事項內容予以刊載外,另增列未
來獲利穩定性與成長性、最近五年及未來五年計畫之研究項目、研發
經費與業務發展計畫。
三、申請以投資控股或金融控股公司型態上市者,除應說明該控股公司之
經營決策外,尚應分別就各被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之市場及產銷狀況,
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四、申請以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上市者,除應說明公司之營運概
況及營運計畫外,應增列下列事項:
(一)工程興建計畫及可行性分析。
(二)興建期財務計畫(包括現金流量預測、增資、減資、借款及還款之
計畫)。
(三)興建期風險管理計畫。
(四)營運計畫及相關假設。
(五)營運期財務計畫(包括營運期間首五年度營收、營運成本及獲利之
預測及預估財務報告、增資、減資、借款及還款之計畫)。但公司
申請上市時,已開始營運者,不適用之。
五、發行公司應增列刊載下列事項:
(一)有無因應景氣變動之能力。
(二)發行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關係人間交
易事項是否合理(公營事業依審計法規辦理者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