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12 條
【測驗委託與簽約】
本測驗及合格證明文件之製發,除共同科目得由金管會指定之測驗單位辦
理外,其餘專業科目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辦
理,其委託及嗣後變更委託之事項,應報請金管會核備後實施。
前項委託雙方應簽訂契約,並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辦事項之範圍及其執行程序。
二、雙方當事人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範圍。
三、受託機構應提供辦理本測驗之相關業務資料;遇調整報名費時,並應
    洽商本公會意見與提供相關財務資料。
四、其他影響考生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