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5 條
【普業應試資格】
參加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並取得資格證明書
    者。
具有大學、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五年
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