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9 條
【合(及)格證書(明)】
參加本測驗同時取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本公會委託測驗
機構核發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參加本測驗僅取得專業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本公會委託測驗機構核發證券
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及格證明。
以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或其專業科目及共同科目及格
證明,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資格報考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考試,僅加
考「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成績及格者,由本公會委託測驗機構
核發「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測驗及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