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88 條
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
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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