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Rights and Participation in Resolutions by Juristic Person Shareholders With Controlling Power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12 條
(股份變動及設質、解質作業之通知)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本人及代表人、代表人
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
月份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持有之股票經設定或解
除質權時,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