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Rights and Participation in Resolutions by Juristic Person Shareholders With Controlling Power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5 條
(代表人之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之代表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