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作業要點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Agency Services Operated by Securities Firms Engaged by Customers to Invest Their Securities Trading Balanc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1 條
證券商代理客戶為貨幣市場基金及債券型基金-類貨幣市場基金之投資,
如需於申購、買回及轉換之申請文件中以權益契約書之證券商印鑑取代客
戶印鑑,應取得客戶之授權。
證券商為前項投資時,款項得以當日交易總額整筆撥付併同客戶別之明細
帳,交付投信或銀行。
證券商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紀錄之保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