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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作業要點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Agency Services Operated by Securities Firms Engaged by Customers to Invest Their Securities Trading Balanc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 條
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應依證券交
易法令、本作業要點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
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相
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