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九、流動量提供者未遵循報價規定辦理或當日發現權證之交易情形達本公
    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 2 條所規定之異
    常標準時,本公司即要求流動量提供者說明原因並得進行實地瞭解,
    如發現其說明顯欠合理時,得函請其注意改善。如流動量提供者最近
    一年內曾因本項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對發行人
    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本公司並得通
    知發行人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發行權證。另本公司亦得通知發行人更
    換流動量提供者。
    本公司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處以違約金、限制一段期間不得申請發
    行權證,應同時副陳主管機關。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違約金之通知後五日內,向本
    公司財務部繳納。

相關函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