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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Securities Branch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 7 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併入其總公司計算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
比率,並應維持金管會規定之比率。
證券商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金管會規定之
比率者,金管會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金管會得暫停其國際證
券業務分公司全部或一部業務,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金管會核准
後,始得恢復;逾期未改善者,金管會得撤銷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營
業許可,並通知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