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 

Taipei Exchange Procedures for Cases for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Domestic and Foreign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第 2 條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向本中心申報辦理下列案件應依募發準則及外募發準則
辦理:
一、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本國發行人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
    償配發新股案件)及初次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案件。
二、普通公司債募集與發行案件。
三、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申報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
    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
    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