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Equity Crowdfu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第 15-3 條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認購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公司股票,得以自行或委外方
式,以自己名義出具研究報告,並應揭露證券商、研究報告撰寫或複核人
員相關利益衝突。
前項研究報告應由具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或已向本中心
辦妥登記之高級業務員資格者撰寫或複核。
證券商之研究人員於研究報告發布前,除研究報告審核程序中與審核部門
之必要討論外,不得與研究部以外任何人討論其內容。
證券商對研究人員之績效考核方式不得影響研究人員獨立性。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認購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公司股票,應將研究報告簽經
證券商負責人或權責部門主管核准後,交由業務人員據以推介。
證券商辦理推介業務之人員於口頭推介時,應對相關研究報告充分瞭解,
始得對客戶為之。
證券商將相關研究報告,以書面方式分送或以證券商名義採系統或網路方
式直接交付客戶時,應明確標示撰寫者、證券商名稱、資料日期並應加註
「推介資料僅供參考,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本身之投資風險,並應就投資結
果自負其責」及「非經同意不得轉載」。
媒體如徵求證券商同意轉載報導相關研究報告,其同意轉載報導之內容不
得涉及預測公司價值、財務或業務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