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專營基金銷售業務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六、證券商專營基金銷售業務,應檢附證券商專營基金銷售業務營業處所
    場地及設備合格證明申請書及其相關書件,向本公會申請證券商專營
    基金銷售業務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合格證明,並應經本公會派員實地
    勘查合格,涉及許可證照之換發者,尚須辦理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
    使用;證券商遷移、擴增或縮減其營業處所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