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107.07.24)
壹、本標準規範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金管證
二字第 09600095743 號函訂定之。
貳、證券商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除應符合「證券暨期貨市場
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外,並應符合本標準規
範規定;本標準規範係證券商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之最低
要求標準,證券商仍應視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等,自行訂
定達本規範所立標準以上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且於法令變動時,應自
行配合法令調整修正之。
參、證券商至少應依下列內容,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一、法令遵循單位為規劃、管理及執行法令遵循制度,建立公司從業人員
重視法治觀念,加強證券法令規章之宣導及教育,以促使公司所有人
員均能熟悉與本身工作相關之各種法規,特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
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法令遵循之
評估內容與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二、建立法遵風險管理架構: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
量、監控及獨立陳報法令遵循風險之程序、計畫及機制,以全面控制
、監督及支援國內外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之個別營業單位、跨
部門及跨境之相關法令遵循事項。
三、獨立法令遵循之權責: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法令遵循風險警訊之獨立通報、評估及處理因
應機制。
(二)法令遵循單位為掌握全公司法令遵循風險情形,得向各單位要求提
供相關資訊。
(三)法令遵循單位應定期及不定期評估主要營業活動、商品及服務、授
信或業務專案、有違反法令之虞之重大客訴等潛在法令遵循風險,
並建立與其他第二道防線之橫向溝通聯繫機制。
四、落實法令遵循效能報告及監督:
(一)高階管理階層及各部門主管之考核,應納入法令遵循部門對其法令
遵循執行程度之評估意見。
(二)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之法令遵循事項,應針對全公司境內外營運情形
,提出法令遵循風險管理之弱點事項及督導改善計畫及時程,董事
會應提供充分資源及對營業單位建立適當獎懲機制,以循序建立全
公司法令遵循文化。
五、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如下: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
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六、法令遵循之評估程序採取自行評估作業,各單位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
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
專人辦理。
七、自行評估作業分為兩大類:
(一)一般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二)單位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個別單位。
八、辦理上開自行評估作業時,應使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如附件
)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代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自行評
估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九、本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本標準規範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