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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and Filing of Sustainability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第 1 條
為推動證券商注重永續發展及相關利害關係人資訊需求,並強化永續經營
相關資訊揭露,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證券商公會)爰共同
制定本作業辦法,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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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證券商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編製及申報永續報告書,並加強揭露永續指標
(附表)。本作業辦法不適用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及由他業兼營之證
券商。
證券商除本作業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
告書作業辦法有關金融保險業之規定辦理。
本作業辦法所稱實收資本額,係指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檢送
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所載之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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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中文版永續
報告書: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證券
    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申報。
二、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證券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
    上但未達五十億元之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申報。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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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綜合證券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之盤查適用時程
如下:
一、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盤查時
    程一致。
二、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盤查: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數據。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二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合併報表
      母子公司數據。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
二確信:
一、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確信時
    程一致。
二、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確信: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
      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確信。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自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九年起完成合
      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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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已公開發行者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永續報
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未
公開發行者則應依上述時限將永續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未建置公司
網站者得置於證券商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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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且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非綜合證
券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自行選擇依第二條規定編製與申報
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或依附表揭露永續指標。
前條規定於前項證券商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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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作業辦法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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