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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139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
全部或部分,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一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本公司所定之期限補正。
二  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課予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三  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四  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