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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2-1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