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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21-1 條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後,應於開業前
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一  本國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許可及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  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三  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之營業處所、經理人或代表人如有變
更,應於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
轉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