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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60 條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股票以一千股為一交易
單位,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公債及公司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