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股票以一千股為一交易 單位,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公債及公司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