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07.12.24 修正之第 58、58-3、58-7~59-1、66~67-2、79 條 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實施。
買賣申報一經撮合成交後,證券經紀商業務人員應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 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及製作有關憑證。 委託人得就其所委託買賣有價證券部份,向證券經紀商查證有關資料,該 受託證券經紀商應據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