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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Securities Branch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
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證券商於限期內據實提報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