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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3-2 條
證券商從事前條買賣我國之政府債券或國庫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交易款項不得提領現金,應以轉帳方式為之。
二、購買之選擇、分配比例及期限等應自訂作業程序載明相關控管措施,
    並應指派專人對於該專戶之流動性與安全性進行控管。
三、每日詳實逐筆登載買賣交易款項收付情形、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等事
    項。
證券商從事前條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款項移轉應以轉帳為之,不得提領現金、不得透支、設定質權或對之
    行使其他權利。
二、轉存其他銀行之定期存款,得隨時解約,所有款項僅限以轉帳方式轉
    回原證券商交割專戶,不得為其他動用。
三、約定轉存其他銀行之帳戶及帳號,應事先函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
    中心,如有異動應即通知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